
永續發展目標 SDG目標14是「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生態系,以確保生物多樣性並防止海洋環境劣化」。
Conserve and sustainably use the oceans, seas and marine resourc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自 2000 年以來,海洋保護區的覆蓋範圍增加了十倍以上:截至 2024 年 5 月,有 8.4% 的海洋透過 18,200 個海洋保護區和 199 個其他以地區為基礎的保育措施受到保護。
《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承諾建立保護區,以保護對生物多樣性尤為重要的區域,目標是到 2030 年,保護範圍能涵蓋 30% 的海洋。然而,海洋正處於緊急狀態,日益加劇的優養化、酸化、海洋暖化和塑膠污染使其健康狀況惡化。此外,過度捕撈的驚人趨勢持續存在,導致全球超過三分之一的魚類資源枯竭。
儘管在擴大海洋保護區、打擊非法、未報告和不受規範的漁業、禁止漁業補貼以及支持小規模漁民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行動的進展速度或規模仍未達到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14 的要求。
為了扭轉這些趨勢,迅速且協調的全球行動勢在必行。這需要增加對海洋科學的資助、加強保育工作、推動以自然和生態系統為基礎的解決方案、應對人為壓力之間的相互關聯及其影響,並迫切扭轉氣候變遷的趨勢,以保護地球上這個最大的生態系統。
Sourc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Report 2025
資料來源:2025 年永續發展目標報告
到 2025 年,預防並大幅減少各類海洋污染,特別是來自陸上活動的污染,包括海洋廢棄物和營養鹽污染。
到 2020 年,永續管理和保護海洋與沿海生態系統,以避免重大的不利影響,包括加強其復原力,並採取行動恢復生態系統,以實現健康和有生產力的海洋。
將海洋酸化的影響降至最低並加以應對,包括透過加強各層級的科學合作。
到 2020 年,有效規範漁獲,終結過度捕撈、非法、未報告和不受規範的(IUU)捕撈以及破壞性漁撈行為,並實施以科學為基礎的管理計畫,以便在最短的可行時間內恢復魚類種群,至少恢復到能產生最大永續產量的水平(依其生物特性決定)。
到 2020 年,根據國家和國際法,並基於現有的最佳科學資訊,保護至少 10% 的沿海和海洋區域。
到 2020 年,禁止某些導致產能過剩和過度捕撈的漁業補貼,取消助長非法、未報告和不受規範(IUU)捕撈的補貼,並避免引進新的此類補貼,同時承認對開發中國家和最低度開發國家的適當且有效的特殊和差別待遇,應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漁業補貼談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到 2030 年,透過漁業、水產養殖和旅遊業的永續管理等方式,增加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和最低度開發國家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增加科學知識、發展研究能力並轉移海洋技術,同時參考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的《海洋技術轉讓標準和準則》,以改善海洋健康,並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對開發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開發中國家和最低度開發國家的發展貢獻。
提供小型手工漁民取得海洋資源和進入市場的管道。
執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所體現的國際法,以加強海洋及其資源的保育和永續利用。正如《我們想要的未來》文件第 158 段所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海洋及其資源的保育和永續利用提供了法律框架。
-閱讀海洋與環保相關書籍:選擇閱讀有關海洋生態、保護海洋生物和水資源的書籍,增強對海洋環境的了解和關注。
-參加海洋保護活動:組織或參加與書籍相關的海洋清理活動、植樹活動或環保宣傳,將閱讀轉化為行動。
-推廣可持續的水資源管理:在社交媒體或書評中分享有關水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知識,提升大眾對水資源問題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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